古今之间的清律盗毁神物——神明崇拜、伦常秩序与宗教自由
发布时间:2025-06-10 03:43
如同古今中外法律及实践的惯例,《大清律例》对"神物"有超乎对普通物品的特殊保护,并主要体现在"盗大祀神御物"、"毁大祀丘坛"等律例之中。但是,这些规则因受周孔以降人文精神的影响,对神明由盲目崇拜转向实则对伦常秩序的关注,"敬神而不佞神",严格限定律例中神物的种类、范围以及侵害的方式。宗教在我国传统时代通常能享有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欧西因历史上宗教颇为不自由,故作为回应,近代以后逐渐形成一种相对"积极的"的宗教自由制度。我国有关神物的规则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继受了欧西的这类体现"积极的"的宗教自由的规则,而放弃了传统的模式。这类规则对我国而言可能并非较好的选择。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儒家的祭祀:从神明崇拜到伦常秩序
二、佛道入律:限制与保护中的伦常秩序和神明崇拜
三、积极保护与消极容忍:宗教自由观下的神明和伦常
结论
本文编号:405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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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儒家的祭祀:从神明崇拜到伦常秩序
二、佛道入律:限制与保护中的伦常秩序和神明崇拜
三、积极保护与消极容忍:宗教自由观下的神明和伦常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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