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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一个财政法的观测视角

发布时间:2025-04-26 21:21
   机关法人"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而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从财政法的角度观测,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便是财政支出的过程。机关法人责任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同时也是一种财政责任,为民事责任和财政责任的统一体。而经深究,机关法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责任独立性并不是机关法人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机关法人责任的具体问题,如地方政府破产,也受到预算法、财政法等公法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私法责任。基于机关法人财产和责任非独立的现实,若发生重大民事交易活动,机关法人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欲构造和提升机关法人的责任能力,需从责任形态、责任拓补、责任实现等方面予以再造,并形成以独立责任为主,辅之于补充责任的机关法人责任体系。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意向
二、机关法人责任的独立性审视
    (一)机关法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
    (二)机关法人责任非独立的审思
三、机关法人责任问题的具体展开:以地方政府破产为例
    (一)地方政府的破产机理
    (二)地方政府的破产能力与责任承担
四、机关法人的责任构造
    (一)机关法人的责任配置:以私法责任为主
    (二)机关法人的责任形态:以独立责任为主、补充责任为辅
    (三)机关法人的责任实现
        1.机关法人的对外责任
        2.机关法人的责任追究:国库担保及其追责
结论



本文编号:404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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