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实质合并案件中确定处理各关联企业事务起止日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4-26 22:51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有利于实现公平、提高破产效率,能够促进重整制度目标和价值的实现,是对常规破产程序的重要补充。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已成为我国破产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合并破产问题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仍在制定过程中,仅2018年3月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就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正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属框架性规定。由于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复杂性,破产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针对实质合并案件中处理各关联企业事务的程序期限起算点这一问题,对实践中存在的多种观点及处理意见进行相关探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
二、申报债权停息日的确定
三、破产撤销权可撤销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四、重整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五、实质合并中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4148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
二、申报债权停息日的确定
三、破产撤销权可撤销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四、重整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五、实质合并中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4148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4041487.html
上一篇: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一个财政法的观测视角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