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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报酬争议仲裁实践中如何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发布时间:2025-06-28 02:44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山东某职业学院2008年7月,王某通过山东某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任职教育教学岗位,属非编制人员。双方分别于2008年7月16日、2011年7月16日两次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500元。王某提出,其工资水平不仅低于同等岗位在职在编的任课教师,而且与2005年至2007年招聘的代课员工(非编制人员)相比,工资也存在明显差距,应该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补发其工资差额。双方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申请人请求】
【争议焦点】
【案情评析】
【处理结果】



本文编号:405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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