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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发布时间:2025-06-26 05:00
   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
    (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国际社会空间越来越大,普遍性程度越来越高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成为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常设机构
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主体、客体和调整对象
    (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属于国际法部门并有自己的特殊性
    (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主体、相对主体和特殊主体
        1.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主体———消费者与相对主体———消费供应商
        2.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特殊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客体是各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四)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消费关系
三、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
四、结论



本文编号:405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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