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5-07-07 01:50
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解除行政协议,并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后审查的方式降低优先适用合同权利的风险,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明确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具体规则,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类型划分
(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理论划分
(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司法区分
(三)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具体类型
三、作为合同权利的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变更、解除权的不同审查路径
(二)合同权利优先行使规则的确立
(三)民事法律规范的参照适用
四、作为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具体要件
本文编号:405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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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类型划分
(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理论划分
(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司法区分
(三)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具体类型
三、作为合同权利的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变更、解除权的不同审查路径
(二)合同权利优先行使规则的确立
(三)民事法律规范的参照适用
四、作为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一)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具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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