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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类案件中胁迫行为定性研究 ——刘某等四人强行推销避孕套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5-06-21 00:46
  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立法条文中都包含着胁迫行为。在强迫交易类的案件中,“胁迫”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出现的频率极高。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胁迫”的认定一直十分混乱,经常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对胁迫行为认定不一,将直接导致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行的认定出现界限模糊的情况。然而,刑法学界很少对胁迫行为进行系统的探讨。这类“胁迫手段”型罪名中的“胁迫”何种联系与区别?胁迫程度的标准如何?胁迫行为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刘某等四人强行推销避孕套这一案例为切入口,对上述几种罪名中的胁迫行为进行分析,旨在为今后强迫交易类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标准,也为胁迫行为的系统性研究指出一个方向、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共约三万两千余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叙述了刘某等四人前后两次夜闯洗发店,以砸店、封门、捣乱等行为以及抓住洗头房卖淫嫖娼的弱点,对洗头房的老板进行胁迫,迫使洗头房的老板购买避孕套的行为过程。对于刘某等四人行为的性质,...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简介
    (一)案由
    (二)案情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本案涉及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二)“胁迫”的基本内容
    (三)强迫交易罪中的商品能否含有假冒伪劣商品
    (四)非市场领域的“强迫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强迫交易类案件中“胁迫”的区别
三、本文案例的研究结论
    (一)刘某等四人在本案中实施行为的性质
    (二)刘某等四人第一次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
    (三)刘某等四人第二次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四)刘某等四人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
    (五)刘某等四人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四、本文案例的研究启示
    (一)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立法完善
    (二)对强迫交易类犯罪的司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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