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以“常某某寻衅滋事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5-07-19 04:30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且该罪所固有的“口袋”属性,使其在适用过程中的扩张趋势愈发明显,这些问题在网络型寻衅滋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本文主要以“常某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详细分析了该案中的争议问题,以期达到规范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说明了本文的选题缘由、选题的研究意义、选题的基本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对该案所做出的裁判以及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常某某寻衅滋事案”中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从私人聊天空间不属于公共场所、常某某的网络行为未损害公共秩序以及其行为不属于“起哄闹事”行为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常某某并不构成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本文的第四部分是由“常某某寻衅滋事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起哄闹事”。第二,公共秩序应当理解为现实的社会秩序,而网络空间秩序并不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第三,我们可以基于公众日常生活的视角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进...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的判决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 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分析
一、常某某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客观阶层的出罪分析
(一)常某某传播打人视频的网络平台不是公共场所
(二)常某某实施的网络行为未损害公共秩序
(三)常某某发布辩解视频的行为不属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四)常某某传播打人视频的行为不属于“起哄闹事”
二、常某某网络寻衅滋事主观阶层的出罪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过程中不应对流氓动机过分强调
(二)常某某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三、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评析
第三章 网络型寻衅滋事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的思考
一、对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起哄闹事”行为的理解
(一)“陕西神木案”基本案情介绍
(二)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起哄闹事”
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与适用
(一)明确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法益
(二)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适用标准
三、网络型寻衅滋事主观方面的思考
四、“虚假信息”的认定
五、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
(一)在司法实践中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57984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的判决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 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分析
一、常某某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客观阶层的出罪分析
(一)常某某传播打人视频的网络平台不是公共场所
(二)常某某实施的网络行为未损害公共秩序
(三)常某某发布辩解视频的行为不属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四)常某某传播打人视频的行为不属于“起哄闹事”
二、常某某网络寻衅滋事主观阶层的出罪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过程中不应对流氓动机过分强调
(二)常某某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三、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评析
第三章 网络型寻衅滋事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的思考
一、对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起哄闹事”行为的理解
(一)“陕西神木案”基本案情介绍
(二)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起哄闹事”
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与适用
(一)明确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法益
(二)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适用标准
三、网络型寻衅滋事主观方面的思考
四、“虚假信息”的认定
五、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
(一)在司法实践中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限制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5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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