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赌博犯罪“情节严重”量刑标准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26 14:10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明确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娱乐媒介的兴起,有别于"四种类型"的新型赌博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实践中,该类网络赌博犯罪的争议视角往往在集中在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并且多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对能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关注甚少。能否适用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虽看似争议不大,实则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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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5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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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微信群赌博”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赌博开始颠覆传统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娱乐、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新型犯罪大量出现。从司法实践来看,利用微信群赌博有以下三种犯罪样态,如图1。如上图所示,实践中利用微信群赌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使用型,即直接利用微信群内红包赌博(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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