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治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2 12:58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近二十年来,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我国的教育投入,满足国民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产生的那天起就被治理问题所困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是由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中方高校合作的办学机构在治理上的主要问题一是产权不清,二是学校治理的家族化倾向,这些问题又引发了合作办学机构在经营、管理和教学上的一系列问题。 合作办学机构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是,与合作办学机构法人财产权对应的投资人的投资不具有股权的性质,要理顺合作办学机构的产权关系并最终理顺合作办学机构的治理结构,必须赋予合作办学投资者的教育投资以股权的性质,从本质上讲,就是应当允许外国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教育投资营利。 与此相适应,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合作办学模式,这种合作办学模式应该强调股份合作而不是权益合作,这种合作办学的新模式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更象一个经营教育服务产品的“公共公司”。 必须按照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律来构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同时应充分考虑合作办学的产权构成特点和教育的特殊性。一是要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重新界定产权;二是要按照“物权对应”的原则构建理事会;三是要设立“黄金股”,以确保国家政治利益和教育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四是要构建新的校长产生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校长更加具备一个职业经理人所应当具备的素质、责任、权力和利益。 由于这个“公共公司”是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组建的,因而他不可能损害国家的教育主权;由于这个“公共公司”有中国政府和中国高校的投资,只要我们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利润,国外教育投资的营利也不可能影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整体上的公益属性;由于我们允许国外教育投资营利,同时也很好地保持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市场动力。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G522.7
本文编号:2778544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G522.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鲁芳;我国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监管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77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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