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展开路径
发布时间:2025-05-01 13:56
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化,不宜重走德国法模式之旧路。德国相关立法模式在形成之初,即为司法实践所突破,修修补补之后在实际效果方面逐步走近大一般条款模式。"权利利益区分论"实际上是德国法模式之解释论,本身即问题重重,其所依托的立法模式也早已瓦解;其在没有相应规范支撑的我国,更是缺乏合理的生存空间。具有规范结构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可在立法确立的要件基础上构建动态的基础性评价框架,该框架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保护强度、行为正当化程度、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贡献度、因果关系确定性程度以及损害轻微程度。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展开模式之争
(一)德国法模式魔力之破解
(二)“权利利益区分论”之检讨
(三)努力之方向
三、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基础性评价框架
(一)动态体系论与要件的动态化
(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下的基础性评价框架
四、具体案型中基础性评价框架之运用
(一)权利侵害型
(二)利益侵害型
五、结论
本文编号:4042393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展开模式之争
(一)德国法模式魔力之破解
(二)“权利利益区分论”之检讨
(三)努力之方向
三、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基础性评价框架
(一)动态体系论与要件的动态化
(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下的基础性评价框架
四、具体案型中基础性评价框架之运用
(一)权利侵害型
(二)利益侵害型
五、结论
本文编号:404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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