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履约违约金衡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5-01 11:44
<正>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暂且不论学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应当作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审查的争论,对于浙江省而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案例简介
三、法律评析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为土地出让方,其兼具土地管理、监督等法定职能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违约金”系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滞纳金”演变而来,“滞纳金”的限额应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可视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地方的探索和做法
四、工作建议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违约金计收的法定职责
(二)裁量合理、程序正当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关键
(三)达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的净地出让是预防和减少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纠纷的防火墙
本文编号:40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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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案例简介
三、法律评析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为土地出让方,其兼具土地管理、监督等法定职能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违约金”系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滞纳金”演变而来,“滞纳金”的限额应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可视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地方的探索和做法
四、工作建议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违约金计收的法定职责
(二)裁量合理、程序正当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关键
(三)达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的净地出让是预防和减少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纠纷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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