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5-05-04 21:28
   我国《旅游法》第一次对旅游服务合同做出了规定,"旅游服务合同"也由此成为一种有名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合同的典型形式,随着旅游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实践中人们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疑义: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条件,"机+酒"的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否包价旅游合同关系,非旅游企业能否成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以及旅游者是否只能以团队形式出游等?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以期人们对包价旅游合同有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利用合同开展旅游活动。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件
    (一)旅游行程由旅行社“预先安排”的理解
    (二)旅游者参与制定旅游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时代特征
二、“机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一)传统的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二)互联网背景下的委托代办合同法律关系
三、旅行团合同主题的要求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不能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
    (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可以是个人



本文编号:404283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4042831.html

上一篇:浅谈房屋产权交易“先租权”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47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