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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反思与完善进路

发布时间:2025-06-19 05:54
   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过于抽象的规定,增强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然而,在对以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主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这些司法解释文本仍旧存在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多次"的表述过于抽象、"凶器"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因此,可以从明确信息网络空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一并计算,以及对"凶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特别说明等层面,促进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规范适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考察
    (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文本反思
    (一)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界定不够清晰
    (二)“多次”的表述过于抽象
    (三)“凶器”的规定缺乏明确界定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文本的完善向度
    (一)明确信息网络空间一般不属于“公共场所”
    (二)规定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一并计算
    (三)界分“凶器”的定义与范围
结语



本文编号:40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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