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5-06-19 03:44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疫情防控工作中频频发生信息泄露的不和谐事件,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被提上了风口浪尖。然而我国刑法现有的规范体系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思路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公民个人信息自主使用纳入刑法保护,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类型,增设"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思路,应当从隐私权保护模式转向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反思
(一)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及反思
1.“个人信息”过于单薄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欠缺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及反思
二、疫情防控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厘清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1.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价值取舍
2. 公民个人信息让步于公共卫生利益的边界
(二)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疫情防控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思路
(一)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建议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
1. 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现行刑法无法涵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
(三)建议尽快完备前置法
四、小结
本文编号:4050802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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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反思
(一)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及反思
1.“个人信息”过于单薄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欠缺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及反思
二、疫情防控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厘清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1.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价值取舍
2. 公民个人信息让步于公共卫生利益的边界
(二)罪数形态的认定
三、疫情防控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思路
(一)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建议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
1. 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现行刑法无法涵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
(三)建议尽快完备前置法
四、小结
本文编号:40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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