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体系的内部冲突与调适
发布时间:2025-06-19 02:18
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土地经营权性质界定的调适
2.1 应坚持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一元论
2.2 不宜以期限或是否登记为标准区分界定土地经营权性质
2.3 应将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
3 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的调适
3.1 登记能力规则的类推适用
3.2 登记对抗规则的类推适用
4 土地经营权变动规则的调适
4.1 权利登记对流转的影响
第一,登记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要件,前文已述。
第二,若此类土地经营权未办理登记,对流转合同效力有何影响,不无疑问。
4.2 担保权利的一体化与内在差异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规则的统一
5 结语
本文编号:4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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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 土地经营权性质界定的调适
2.1 应坚持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一元论
2.2 不宜以期限或是否登记为标准区分界定土地经营权性质
2.3 应将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
3 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的调适
3.1 登记能力规则的类推适用
3.2 登记对抗规则的类推适用
4 土地经营权变动规则的调适
4.1 权利登记对流转的影响
第一,登记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要件,前文已述。
第二,若此类土地经营权未办理登记,对流转合同效力有何影响,不无疑问。
4.2 担保权利的一体化与内在差异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规则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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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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