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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11 00:38
  原告是打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钥匙,由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目前,在原告主体上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原告范围仍被严格限制。随着人们社会生活不断的发展与进步,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有序进行,但社会公益却愈发呈现出范围广,人数多的特点,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发现并阻止公共利益被侵害,由检察机关作为单一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开始满足不了现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域外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早,理论基本趋于完善,较中国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更为广泛。因此,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现状及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成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具有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至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最终形成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组成的三元化主体模式。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主要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司法实践
    2.1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分析
    2.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3 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理论基础
    3.1 利害关系说
    3.2 公共信托理论及诉讼信托理论
    3.3 私人检察官理论
4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1 国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1.1 英国关于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1.2 美国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1.3 法国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1.4 日本原告范围的规定及启示
    4.2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5 扩大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制度建议
    5.1 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5.2 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
        5.2.1 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
        5.2.2 公民个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
    5.3 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
        5.3.1 有条件地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原告资格
        5.3.2 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顺位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404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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